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二十三条有效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选址应当位于人口相对集中、环境安静、交通便利、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市政配套设施良好的区域。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或者已经开工建设的公共图书馆选址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公共图书馆的配套公共交通、市政设施,并按照有关标准改善公共图书馆周边的安全、卫生和环境状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