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推动公共图书馆加强跨区域、跨系统的交流与协作。推进川渝地区公共图书馆一体化建设,加强在数字资源共建共享、古籍保护利用、阅读推广和社会教育活动等方面的合作协作,支持公共图书馆参与跨省联盟。鼓励和支持在公共图书馆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