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推动公共图书馆加强跨区域、跨系统的交流与协作。

推进川渝地区公共图书馆一体化建设,加强在数字资源共建共享、古籍保护利用、阅读推广和社会教育活动等方面的合作协作,支持公共图书馆参与跨省联盟。

鼓励和支持在公共图书馆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