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