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