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起草第二十七条有效已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就法规案起草进度和法规草案质量等向提案人、起草责任单位发出工作提示。提案人确不能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提出法规案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