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起草第二十二条有效提案人、起草责任单位应当针对法规案拟调整规范的问题,总结实践经验,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做好有关沟通与协调工作。拟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制定或者修改的法规案,应当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