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通过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