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依法、安全使用非机动车的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非机动车的安全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