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水电站运营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在非汛期排放库底水体,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七日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