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水电站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清除大坝(水闸)管理范围内的水面漂浮物和有害水生植物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