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湿地、水库、塘堰、渠道等地表水体、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