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