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职业教育工作,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资源共享等协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