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和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技术研究、教材建设、教学资源开发、教学质量提升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本省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开展职业教育研究,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