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加快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