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贯通,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专科职业教育、本科职业教育、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衔接,鼓励支持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开展贯通招生培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同类型教育融通,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级中学、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课程互选、资源共享、学习成果互认,探索学分转换机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