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评估和监督检查;存在红色资源保护不力等情形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提醒、约谈和督促整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