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下列从事科普方面的经营及其他活动实行优惠:(一)科普图书、刊物、影视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发行;(二)科普设备的生产、制造、销售、进口;(三)科普场所、科普组织开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服务所得及门票收入;(四)在公共场所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