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