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开展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科技园区、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科研场所,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