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结合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文物保护宣传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参观、研习传统文化的公益服务。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