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家庭经济困难人员、待业人员、残疾人、困境儿童、老年人、农民、退役军人等群体参加终身学习提供帮助和便利。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