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阅读设施建设,根据人口规模、分布和学习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共图书馆、城市书房、社区书屋、职工书屋、农家书屋等便民公共阅读服务场所,因地制宜打造公共阅读空间。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