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安全充电功能。

充电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