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安全充电功能。充电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