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车站、医院、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地。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以及充电设施。

已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充电场所的,应当划出一定的安全区域集中管理。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