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登记申请。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限期退出过渡制度,具体过渡时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