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登记申请。

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限期退出过渡制度,具体过渡时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