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维修与回收第十四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依法处置,不得随意丢弃。鼓励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更换、回收台账。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