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力资源市场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分支机构住所地的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住所地的区行政审批部门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向住所地的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