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