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转包或者分包工程造价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一)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转包他人;(二)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承包工程擅自分包给他人的;(三)分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再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