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转包或者分包工程造价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一)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转包他人;

(二)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承包工程擅自分包给他人的;

(三)分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再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