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施工技术档案应当由工程施工企业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二个月内提交给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档案应当由建设单位自工程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提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