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