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五章 工程造价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概算、预算、决算编制和审核的管理。属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的预算、决算审核工作,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编制和审核概算、预算、决算等文件时弄虚作假,随意压价、抬价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