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办理完竣工决算;其他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完竣工决算。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