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四章 勘察设计第二十一条有效政府扶持和鼓励采取科学合理的优化设计方案,遵循经济、适用、安全的原则,降低投资和减少浪费。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工程勘察、设计中,有权拒绝业主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标准、规程的不合理要求。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