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工程,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对严重拖欠工程款的,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