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二十条有效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工程,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对严重拖欠工程款的,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