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修复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护林组织,明确其护林工作职责和任务。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