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第八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等方式,并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汇集和反映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