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六章 衔接机制第七十四条有效当事人在调解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仲裁、诉讼等程序中的送达地址。调解中的评估报告、鉴定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于仲裁、诉讼等程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