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六章 衔接机制第七十三条有效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员可以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记载,由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并可以作为相关事实的证据在行政裁决、复议、仲裁、诉讼中予以提交。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