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六章 衔接机制第六十七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优化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分流衔接机制,健全诉调对接长效工作机制,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等协调配合,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协会进行业务指导,推动司法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