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仲裁/第二节 民商事仲裁第五十四条有效鼓励仲裁机构与商事调解组织、境外仲裁机构建立合作交流机制,打造国际化、专业化、创新型仲裁机制与平台,保障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仲裁机构依法调查取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