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属于行政调解事项目录范围的矛盾纠纷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调解。

行政机关对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应当依职权主动调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