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调解/第四节 商事调解第三十七条有效商事调解组织应当经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并依法登记为非营利组织。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制定组织章程、调解规则,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人员和资产。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