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平合法、非诉优先、高效便捷原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