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源头治理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各类矛盾纠纷化解途径及其特点,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