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倡导矛盾纠纷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和解;未能协商和解但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优先适用调解方式化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