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公证处因为过错出具错误公证书,或者办证行为不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赔偿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公证处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公证员追索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