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一)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者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二)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